有个问题求熟知法律的人儿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2024-12-30 01: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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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3.这个姐姐不是自然的成为了这个弟弟的监护人及抚养义务人。是可以不是必须的。

回答2:

可怜啊。。。16岁的人儿。。
首先,看是否还有其他有能力抚养这个弟弟的家属,比如爷爷奶奶,姥姥姥爷;
然后,如果没有,姐姐有能力的话,可以成为监护人,自然有抚养的义务;
再次,如果姐姐没有能力抚养,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可以成为监护人。

回答3:

女儿未满18周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可以成为监护人,母亲、女儿和弟弟的监护人应该是:母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综上所述,这一家三口都需要监护人,监护人可以选择母亲的父母,或者母亲的兄弟姐妹,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相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