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其间有出轨,离婚时算过错方吗,财产怎么分

婚姻其间有出轨,离婚时算过错方吗,财产怎么分
2024-11-24 0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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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中说明,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要求也照顾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回答2:

如果确认出轨,那出轨的那个人是过错方的概率比较大,但是最好有明确证据证明。
财产划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法: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具体意见: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3.另外,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是指夫妻一方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赔偿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赔偿制度。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回答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出轨是否算过错方,主要依据以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
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法院会依据以上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回答4:

关于离婚时对“过错方”的认定,以及一方出现“出轨”行为时孩子的亲权认定,经常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论调,也常常看到不少离婚的夫妇们凭着满腔热血和半瓶子道听途说的法律知识走上法庭,在被法院驳回的时候满脸茫然,吐槽判决的不公;从司法实务来看,究其原因,是很多人对离婚纠纷解决中法律所要保护优先的价值和次序存在误解。
以前有一个丈夫找到笔者,提出这样的问题:
妻子5年前开始有外遇,还不止一次,我发现了,我们也争吵过很多次。我有她不忠行为的微信、短信截图的证据。3年前,我们有了一个女儿,生下来长得一点儿不像我,我基本能断定这孩子不是我的。有了孩子后,妻子依旧一直对我很冷淡,现在她提出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感情破裂,要求和我协议离婚,她提出的条件是:财产平分,孩子归她,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对此,男方很气愤,想通过起诉离婚争取其权益,男方的要求是:
1、离婚可以,但得做亲子鉴定,如果孩子不是我的,我不付一分钱的抚养费,女方还应该返还我这三年来负担的孩子抚养费损失6万元;
2、因女方多次出轨,对婚姻不忠,是过错方,应受惩罚,对夫妻财产应该不分或少分。
3、要求女方承担婚外情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他问笔者,我是受害方,100%有道理,这是“板上钉钉”能赢得官司,你觉得胜诉把握如何?
笔者当时问这位男方,你说孩子不是你的,除了女方出轨的证据和孩子的相貌不同之外还有证据吗?
男方回答:你看了就知道,孩子长相没有一点儿像我。再说了,做一个DNA亲子鉴定,不马上就能知道是不是自己的孩子了吗?有了DNA亲子鉴定,我就有了铁证。
对于男方的提出的问题,根据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和主流意见,笔者这样回答了他的咨询。
对DNA亲子鉴定的误解
我们很多人对DNA亲子鉴定存在误解。
仅凭DNA亲子鉴定能当然否认父子关系吗?从法律上说,不能。
即使DNA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被否定,这只是对血缘关系的否定。在法律实务和价值取向中,对于父子关系在法律上的稳定性的保护具有更高的价值。
打个比方说,A去世后,其财产法定继承中,如果其他继承人提出:A的儿子小A不是A的儿子,是A的妻子B与其他人出轨后生的孩子。小A不是A的孩子,A不知情,所以小A不应该分A的财产,并且非常权威的DNA检测提出的报告能明确证明A和小A没有血缘关系。这种情况,您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呢?
这时候,法院会对所谓权威机构的DNA检测视而不见,就当它不存在。
此时,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侧重于保护父子身份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小A作为子女的权益,不会去纠结和追查A与小A是否在血缘上是父子关系,更不会去追究妻子B是否有出轨行为。
那A作为死者的权益谁来保护呢?回答是:没人能保护。户口本上A与小A是父子关系,A与B是夫妻,对于妻子B有出轨行为,A在去世前没有提出过离婚诉讼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这种情况,A的其他亲属提出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得不到法院支持。
有人会一直纠结,那DNA不是证明不是父子了吗?想再次重申的是,DNA只是证明有没有血缘关系,与法律意义的“父子关系”无关,不能左右法定继承,有哪条法律规定继承要以血缘关系为前提?在法律上,权威机构的DNA检测与户口本哪个是父子关系认定的最终手段?毫无疑问是户口本。
有朋友会说,你别扯远了,本案的男方当事人还活着,人家要求做DNA鉴定来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嗯,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点,做DNA亲子鉴定是没有法律强制性的,当事人拒绝的话,您不能强行拉着当事人去做鉴定。懂法的朋友会说,婚姻法解释不是明确说了吗?“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不错,是有这样的司法解释。但申请做DNA鉴定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是有“必要证据”,也就是说,您得证明怀疑是合理的。结合本案来看,男方当事人怀疑的证据是什么呢?一、有女方出轨的微信、短信记录,二、孩子长得一点也不像自己。
咱们普通老百姓吵架的时候,常拿这些东西当证据说事儿,但到了法庭上,如果女方提供出生证(上面明确有作为父亲的男方名字)和户口本这些响当当的证据,男方提出的两个证据就会变成啥也不是。
您不能忘了我刚才说的,保护亲子关系的稳定性和保护子女利益这是法律优先保护的价值取向。所以绝大多数法院的法官不会认为本案的男方满足了DNA亲子鉴定判断的“必要条件”,也不会用上面说的婚姻法解释的条文做出不利于子女和女方的判决。也就是说,DNA鉴定程序根本无法启动,而且这不能启动DNA亲子鉴定的的不利后果不是由女方和子女,而是由男方来承受的。
那什么时候才算满足了DNA亲子鉴定的“必要条件”呢?
坦率地说,法院说什么是什么,不过从裁判倾向而言,一方有不能生育的医学证明;女方怀孕期间由于一方工作等原因,夫妻双方完全是分居状态等都是最有力的“必要条件”的证据。
所以,别动不动就迷信DNA鉴定之类的所谓“铁证”,因为科学更多时候是服务于社会的价值判断的。

回答5:

  如果只是偶尔出轨并不能构成过错方,除非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才构成过错方。婚姻法并没有说对出轨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还是以均分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