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一的第四条不明白

2024-11-26 19: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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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觉得有几个问题:
1、甲乙双方在2002年前同居并不以夫妻名义对外的话,不算作事实婚姻,就是,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是办理不应作为“补办”;
2、从上面的角度,甲2001年所接受的赠与为甲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个人财产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话,最后也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回答2:

这条法律法规需要结合《婚姻法》其他条例理解,这里所说的补办结婚是针对事实婚姻而言。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回答3:

这是典型的条件赠与,即建立在结婚的条件下的赠与。是共同财产。结婚证是对赠与的进一步肯定,也就是说,取得结婚证后,赠与过程完全结束。

回答4:

当然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不办理结婚证的话那么那就是个人财产了,你说那结婚证有意义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