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这句话本身并无影响。
如果是作者未公开作品,网络传播,直接侵犯其著作权中的公开权、发行权。
如果是非法传播,则侵犯了著作领接权。
《著作权法》规定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00(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00(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00(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00(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00(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00(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00(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00(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00(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00(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00(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00(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00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而这段话的现实意义就在于:
在传播的影视作品中是否构成着作权侵权是一个问题,由谁举证是另一个问题,如果在影片中标示用于“学术研究”,可能在实际上用于商业用途,仍然构成侵权,但是就增大了侵权举证的难度,成本高,让人无法告,传播者自然就可以逃脱制裁了。
其实这真可以说是把责任推干净了,只要是已经公开发行了的东西,再次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不法收入,说到底这和大街上播放一样!如果有人下载之后发行,那也是别人的责任了!
may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