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月1日以来有杭州、绍兴旅居史且“行程卡”带星号人员,于2小时内就近到卫生院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做一次免费核酸检测;
2、就诊人员如“健康码”为绿码,但行程卡带星号,要配合医疗机构对流行病学史问询,并按照引导要求进行就诊;
3、“行程卡”带星号且健康码为绿码人员,可凭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住宾馆、酒店。对无核酸阴性证明的人员,经宾馆、酒店询问,并签订无中高风险旅居史和8小时内完成核酸采样承诺书后可先行入住;
4、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人员暂缓来义返义。如仍来义返义的,应在抵义后2小时内主动向社区(村)、单位报告并通过“义乌防疫”二维码进行申报,配合落实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在义广大市民近期非必要不出金华市,确需外出的务必及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