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没有开始就被抓属于贩卖毒品未遂,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后果。
1、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如果有犯罪预备行为,或已经着手实施,虽然犯罪未得逞,也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是犯罪未遂,主观上想犯罪,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犯罪……不是现行犯,只能批评教育了
犯罪未遂。
活该啊,不然会害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