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省高院受理标准额度

2025-03-23 15: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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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各省间高级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各省间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以上海市为例,标准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300万元(含本数)以下普通案件,100万元(含本数)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3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本数)普通案件,1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1亿元以上普通案件,8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回答2:

一亿人民币以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