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各省间高级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各省间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以上海市为例,标准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300万元(含本数)以下普通案件,100万元(含本数)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3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本数)普通案件,1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1亿元以上普通案件,8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一亿人民币以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