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属于开办费,对于开办费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提示:对于企业的开办费,如果额度小可采取一次性扣除,如果额度大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分期摊销。总之: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公司筹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电子设备需要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作以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用
贷:累计折旧
Dr:管理费用
Cr: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