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应当掌握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两要素说”、“老三要素说”和“新三要素说”的基本内涵,尤其是要结合法律条文理解“新三要素”的三个组成部分。
1。“老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
“老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老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的区别在于:“老三要素说”承认法律后果只有一种即制裁;而“两要素说”不仅承认有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制裁等),而且承认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如奖励);“老三要素说”认为有独立的假定,而“两要素说”则把假定包含在行为模式这一要素之中。
2。“新三要素说”。
“新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在立法实践中,立法者有可能省略假定条件这一要素,以求文字表达简明扼要。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它分为两种情况: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应当结合法律条文准确理解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相互关系,牢记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能等同。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应当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法律规则的三种分类,牢记每一种分类的标准、种类,尤其要注意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之间的关系,应特别注意提问的前提条件。
1。按照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它兼具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特征。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四、法律原则
应当结合法律有关规定掌握法律规则与法律原理。法律原则的区别,牢记哪些原则是政策性原则或公理性原则,弄清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理的区别。
前者是被确认为法律规范内容一部分的准则;后者是对法律上之事理所作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的阐述,是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法律原理可以构成法的非正式渊源,但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法律原理才属于法律原则。另外,法律原则中包含的政策性原则未必全都属于或符合法律原理。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是: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
3。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订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
(2)按照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等。
(3)按照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法律规定的概念: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伴着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一般通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1、所谓假定条件,即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2、所谓行为模式,即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类型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有“可为模式、应为模式、不为模式”三种,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份。3、所谓法律后果,即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个具胡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您好:
一种说法是,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基本上可以等同(张文显:法理学)。过去从苏联抄来的主流法理学认为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元,法律规范即存在所谓三要素说、两要素说的情况。
第二种说法是把两者区分开来(2005年司法考试教材)。认为以前的所谓法律规范应该是指法律规则,三要素、两要素是针对法律规则而言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
不是,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