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我们学刑事诉讼法不久,刚好知道答案,呵呵。。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死刑的停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未成年人也不适用死刑)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从2008年开始,我国死刑的签发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高级人民法院不再享有该权利) 相关法条:高法刑诉解释第341条至第342条 高检刑诉规则第416条 交付执行死刑的法院对因故停止死刑执行案件的处理方式: 1 原生效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较轻的刑罚; 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或者是未成年人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上述处理方式,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立法上的缺陷)。 所以,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或者是未成年人的,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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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说错了 就是对于二者,即使判得再高也只能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