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给我,但实际未付款,并办理了房产证。兄弟姐妹还能要求重新分遗产吗?

2024-12-18 0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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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如果已经过户到你名下,那属于你的财产,父母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以上内容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回答2:

如果已经过户给你,父母百年以后兄弟姐妹不能要求重新分遗产,因为那不再是你父母的遗产。未实际付款,视为赠与,你父母有权赠与你。

回答3:

1、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财产拥有合法的、排他的处置权利。在父母在世的时候,父母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只要父母处置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任何组织丝毫无权干涉。
2、父母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但是在当地房地产住宅局办理产权过户的时候,双方应当是依法填写了相关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双方之间形成的还应当是不动产买卖关系而非赠与关系。
3、父母有权放弃主张当事人支付购房款的权利,但是鉴于当事人未依照在房地产住宅局填写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购房款,父母又可以在两年的诉讼时效之内,随时要求当事人支付房款,除非父母在没有收到房款的情形下,签署了放弃主张房款的声明或已经收到房款的收据。
4、如果父母在未主张房款的情形下,声明放弃主张购房款或双方直接补充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应为不动产的赠与关系。否则父母随时可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当事人给付购房款。
4、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1条、75条、135条、137条、138条、139条、140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9条、130条、159条、160条、161条

回答4:

如果房产登记在你的名下就属于你的合法财产,不会作为你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回答5:

如果已过户到你的名下,其他兄弟姐妹不可以要求重新分割。理由是转到你的名下已不是你父母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房产证办理后你不需要做其他的事,但要保证办理过户是你父母真实意思表示,你若不放心可让你父母再写个赠与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