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因为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所以凡是自己不知道的处分,按照法理都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学校撤销,甚至可以起诉。
学生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的学生予以处分时,应由政教处出示材料,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扩展资料
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流程:
1,开除学生学籍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除学生学籍前由政教处事先通知家长。
3,开除学生学籍在校内公布。
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5,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知道。因为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所以凡是自己不知道的处分,按照法理都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学校撤销,甚至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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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流程:
1,开除学生学籍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除学生学籍前由政教处事先通知家长。
3,开除学生学籍在校内公布。
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5,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知道。因为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所以凡是自己不知道的处分,按照法理都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学校撤销,甚至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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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流程:
1,开除学生学籍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除学生学籍前由政教处事先通知家长。
3,开除学生学籍在校内公布。
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5,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知道。因为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所以凡是自己不知道的处分,按照法理都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学校撤销,甚至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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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流程:
1,开除学生学籍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除学生学籍前由政教处事先通知家长。
3,开除学生学籍在校内公布。
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5,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文件
学工字[2013] 6号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对学生的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察看期为一年),表现良好
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则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视情节减轻处分:
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
2.有立功表现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2.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3. 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4.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公开发表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讲、宣言、声明的;
2. 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动或起骨干作用者;
3.非法制作、复制、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破坏安定团结的;
4.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参加各种反动、邪教组织的。
第八条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被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的,或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分:
1. 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观看赌博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3. 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其他个人、组织进行侮辱、诽谤或滋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收听、观看、阅读淫秽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受到严重处罚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力,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进行色情陪侍活动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受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为首者、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伪证者:
(1)虽未参与打架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