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55000,分36期还款,每期2907,怎样算月利率和年利率?请问算出来是不是是高了不合法??

2024-11-25 05:30:2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贷款期限36期

贷款金额5.5万元

年利率47.947015%

此年利率>36%

每月还款2907元

总利息49652元

总还款104652元

国家规定的年利率上限36%

贷款期限36期

贷款金额5.5万元

每月还款2519.21元

总利息 35691.51元

总还款 90691.51元

每月还款差额=2907-2519.21=387.79元

总利息差额=49652-35691.51=13960.49元

利息≤24%,人民法院支持。

24%<利息≤36%,借款人自愿支付,要求出借人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率>36%,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上述第3条

如果在还完四期后提前还款,还要还款67000元,此时的年利率高达263.22424%

还完第四期剩余本金54947.14+第五期利息12052.86=67000元

而按年利率47.947015%计算,还完第四期后,剩余本金51987.63+第五期利息2077.21=54064.84元

借款方要收你67000元,这里面有明显的违约金为67000-54064.84=12935.16元
收取违约金的比例为剩余本金的24.88%
这显然不合理,请采纳

回答2:

贷款55000,分36期还款,每期还2907的话,你这个年利率达到了48%,明显是高利贷(高于36%),不合法。

回答3:

计算方式:

2907×36=104652(利息+本金)

104652-55000=49652(利息)

49652÷55000=90.276(3年利率)

90.276÷3=30.09(年利率)

年利率高于24%,低于36%,也叫自然债务区,出借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支付的,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法院同样不会支持,一切按现在有的状态。对于自然债务区该解释并无明文规定,

在许多案例中,已经支付的部分只要未超过36%,法院是不管的,从判决之日后会按照24%的利息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1、年利率24%以下的部分绝对有效;

2、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绝对无效,即使自愿支付,也可请求返还;

3、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不得要求返还,除非“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