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期限36期
贷款金额5.5万元
年利率47.947015%
此年利率>36%
每月还款2907元
总利息49652元
总还款104652元
国家规定的年利率上限36%
贷款期限36期
贷款金额5.5万元
每月还款2519.21元
总利息 35691.51元
总还款 90691.51元
每月还款差额=2907-2519.21=387.79元
总利息差额=49652-35691.51=13960.49元
利息≤24%,人民法院支持。
24%<利息≤36%,借款人自愿支付,要求出借人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率>36%,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上述第3条
如果在还完四期后提前还款,还要还款67000元,此时的年利率高达263.22424%
还完第四期剩余本金54947.14+第五期利息12052.86=67000元
而按年利率47.947015%计算,还完第四期后,剩余本金51987.63+第五期利息2077.21=54064.84元
借款方要收你67000元,这里面有明显的违约金为67000-54064.84=12935.16元
收取违约金的比例为剩余本金的24.88%
这显然不合理,请采纳
贷款55000,分36期还款,每期还2907的话,你这个年利率达到了48%,明显是高利贷(高于36%),不合法。
计算方式:
2907×36=104652(利息+本金)
104652-55000=49652(利息)
49652÷55000=90.276(3年利率)
90.276÷3=30.09(年利率)
年利率高于24%,低于36%,也叫自然债务区,出借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支付的,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法院同样不会支持,一切按现在有的状态。对于自然债务区该解释并无明文规定,
在许多案例中,已经支付的部分只要未超过36%,法院是不管的,从判决之日后会按照24%的利息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1、年利率24%以下的部分绝对有效;
2、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绝对无效,即使自愿支付,也可请求返还;
3、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不得要求返还,除非“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