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有罪。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行为不能被禁止。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查期侦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二款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侦查人员不得诱供、骗供。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