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有效,
原先的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和你父亲之间的实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有的,即你父亲本来可以不还这笔钱。但是,由于你父亲又和对方签订了新的欠条,就等于放弃了原先的时效利益,所以现在反悔已经迟了。尽管你父亲是在强迫下签的,但在法律上要证明自己在当时出于对方的强迫是很难的。
欠条有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具体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顶楼上的答复!
也学到了新的知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