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分别就司法解释权的主体、程序、各类解释文件及其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的效力及适用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解释被区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类,在形式上模仿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编排体例。
司法解释的基本含义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对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分为两种:两高司法解释。具体解释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中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的问题所做的叫做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做的叫做行政解释;
我国的法定解释仅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分别就司法解释权的主体、程序、各类解释文件及其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的效力及适用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解释被区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类,在形式上模仿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编排体例。
2007年3月23日发布、2007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可直接引用属于这四类的正式发文,即可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不在此列的如通知、答复 、解答等仅具参考意义,各级法院可依据其精神裁判,也可做出与其精神不一致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