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罚抄不触犯法律,体罚才触犯法律。
体罚常见形式为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顶砖、罚跪、饿饭、罚劳动或身体运动、掌掴或令儿童自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罚抄属于变相体罚,虽然给你贴了以下法律规定,可你也别太当真,没人会管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老师罚抄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后果和罚抄有因果关系的,学校才负法律责任。为了教育学生,而要求罚抄的,而且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学生得到了写字训练,达到了教育目的,是应该给予提倡的。作为学生和家长对于正常的教育活动应该给予配合,共同提高教育水平。学生一时想不通不要紧,但是过了若干年,回想起来,对于老师的严格要求很多人会心存感激,可能会回味无穷。以上意见给你参考。
如果这种行为只是造成你的一些抵触和困扰,并不触犯法律,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被认定为体罚或者给你的脑力造成很大的损伤,或许你可以从让该老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的罚抄,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教学方法,虽然这种方法未必科学。
罚抄是变相体罚,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