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决书已经生效,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判决做出后,被告在15日内未提起二审的,判决书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扩展资料:
唐某、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唐某、郭某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某皮具公司。五金配件经营者雷某与皮具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供货关系。2013年双方结算确认皮具公司尚欠货款200余万元,因皮具公司一直未予支付,雷某遂向法院起诉皮具公司与唐某、郭某,要求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法院判决皮具公司、唐某、郭某对未支付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皮具公司、唐某、郭某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未能成功获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但发现唐某、郭某自本案起诉起至执行阶段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将二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侦查。
雷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唐某、郭某居住在三层豪华别墅内,该别墅未登记在其名下;唐某向案外人购买面积136平方米房屋一套,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物业公司证明物管费由其缴纳。
唐某、郭某名下4辆价值超200万元的车辆均被转移至其亲属名下;皮具公司、唐某、郭某的银行账户均有几万至十几万不等的大额交易,且有300万元转账他人;唐某、郭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将皮具公司和库存皮具转让他人,公司及库存价值超过150万元。
唐某、郭某以他人名义对外经营皮具皮革生意。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唐某、郭某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唐某、郭某已被批准逮捕,现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申请执行,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只能执行中止;若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的,可以给予司法拘留。
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