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可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并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辅修第二专业学习证明书(含课程成绩),并在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中加注辅修第二专业名称。
第十条 跨学门修读第二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可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并且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者,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后的一年内,向设置第二专业的学院申请导师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实践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答辩通过后经教务处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发给第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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