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宿舍走廊上安装摄像头不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走廊在一般的法律界定中都是划定为公共区域的,在此区域内安装摄像头并不算侵犯隐私,但是安装方必须要尽到告知的义务,也就是在该区域张贴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该区域内的人员此处有摄像头运行,否则也可以视为侵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宿舍走廊安装摄像头不属于侵犯职工隐私权的,理由如下:
1、走廊属于公共场所,而非个人空间或其它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如卫生间、换衣室等),个人在公共场所中所作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隐私。
2、走廊装摄像头,一方面是为了安保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带有很清晰的录音功能虽然有些不合适(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如果录音清晰,就有可能录下职工在走廊间说的私人秘密事情,这个要是被公开,就涉嫌侵犯职工的隐私权了),但并不违法。
走廊在一般的法律界定中都是划定为公共区域的,在此区域内安装摄像头并不算侵犯隐私,但是安装方必须要尽到告知的义务,也就是在该区域张贴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该区域内的人员此处有摄像头运行,否则也可以视为侵权。
只要不是对着厕所门,就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