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房转租的问题,谢谢!!

2025-03-09 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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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厂房出租人同意,可以将厂房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厂房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厂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厂房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厂房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厂房转租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转租厂房的用途不得超出承租人与厂房出租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用途;

  2、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方对厂房出租方的承租期限;

  3、承租方应在厂房转租租约中列明,倘承租方提前终止承租人与厂房出租人签订的合同,那么承租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承租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承租方与出租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承租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在承租方终止承租人与厂房出租人签订的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交出租方存档。

  5、承租方对因厂房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负责。

  6、无论承租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方因厂房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承租方负责处理。

回答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保持租赁物的约定品质状态。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承租人亦应经出租人同意,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租赁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解除的一般法定条件外,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情形有:
  1、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有:
  1、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租赁物收益的归属及租赁权的性质。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由此给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的收益,除当事人有约定的外,归承租人所有。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