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法律的角度出发是需要走民主程序的,但多数企业可能做不到这么完善,建议先做一个全体职工大会的授权,授权给企业工会或类似民主小组,由其代表全体员工进行审核,即视为完成了民主程序。
是否民主,取决于企业内部员工的整体素质水平;
(这里提到的素质水平,并不是看轻或者贬低员工的水平!)
但确实,这个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放权的大小。首先有个原则:即使是最低的水平,也明白基本的一个道理:什么样的制度对大家有利(请注意是对“大家”有利,而不是对“某个人”有利)。
制度的制订要让“大家”接受,才会得以有好的执行,如果只是对管理者有利,甚至不利于任何人,那么即使管理者不放权,也没有意义了。制订的制度会如空谈。
如果大家都接受,则是好的制度,但前提是制定制度的管理者要比任何人都清楚这制度制订以后的后果。
最后建议:民主程序是需要的,这样既是对员工和下属的尊重,也是对员工意见的一个收集和了解。权利是需要下放的,但不能下放给只有私心不顾大局的人。(包括管理者自己,也需要检视自己的)
个人拙见,但愿对贵企业发展有利。
为预防人事纠纷和遵循法律,应走民主协商程序。但注意的是,并非一定全体协商通过,只要代表们通过就可以了。同时协商的通知、协商代表的构成、协商会议的结果均应公示,并拍照存档,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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