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的主要区别是: (1)党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代表会议不是党的领导机关,它只是在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解决时,由同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代表名额的决定和产生办法不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代表一般由下一级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不需要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部分代表可不采用选举办法产生。 (3)职权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职权,党章有关条款分别作了规定。 ●什么叫差额选举?党内哪些职务的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件》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经差额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时一般可不再实行差额选举。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如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为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 一般应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必要时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决定,也可以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怎样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制度,按期换届选举。二是要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要作出负责的答复。三是不得搞“保证”选举。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选举人不选已确定的候选人,另选他人或选自己,任何人不得干涉。四是每一个党员或党代表,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应该尊重别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五是有关的党组织对于侵犯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权利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在选举中如发现搞非组织活动,以及追查选票、虚报票数等违反党章和有关党内选举条例行为的,要立即制止,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仅限于从本级党组织的党员中产生?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限于从本级党组织的党员中产生,也就是说,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仅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中的代表或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也可以是本级党组织有被选举权的其他党员,还可以是召开党代表大会的上级党组织范围内的有被选举权的其他党员。 ●召开党代表大会是否一定要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如何产生?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并处理大会有关事务。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也可由各代表团(组)提名。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须经到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可不设大会主席团。会议由党的委员会主持。 ●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否选举代表出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因党的关系在地方党组织而不在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因此,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是否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属党的地方组织或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的委员会授权,机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代表。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 根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这里的应到会人数,即由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方能进行选举。这里的应到会人数,即由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按规定需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有选举权的全体党员。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