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态度:“抄袭就像掩耳盗铃”
对话湖南省音协主席黎晓阳
既然是“抄袭事件”,业内人士都不会一笑而过,音乐风云榜评委王晓峰用“灾难”来形容花儿的声明,他气愤地说:“他们最初的解释厚颜无耻,说的问题都是避重就轻。这对内地歌坛来说是个灾难。”而著名乐评人科尔沁夫则认为,花儿乐队最应该吸取的教训是少年成名、面对很大的物质和虚荣冲击,容易迷失对音乐的诚实,他同时认为,过度的商业开发在此事件中难辞其咎。
这是个“特例”吗?专业作曲家对此有何看法?带着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湖南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国家一级作曲、《音乐教育与创作》杂志社社长黎晓阳先生——
记者(以下简称“记”):花儿乐队涉嫌抄袭事件如今闹得沸沸扬扬,作为业内人士,您对此事怎么看?
黎晓阳(以下简称“黎”):我认为花儿乐队涉嫌抄袭应该属于缺乏版权意识和基本的法律意识。一个流行乐队要出专辑,如果作品不是原创,而是通过改变作品名称或改编别人的一段曲子进行抄袭,这是完全不可取的,所有音乐人都要引以为诫。
现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跟国外相关的音乐协会都签了协议,如果国内某地使用了某国的音乐作品,使用单位就必须向该协会交纳版权使用费,再由该协会转交该国音协。如果花儿抄袭属实,那事情就会上升到一个法律的层面了。
记:在您的印象中,类似的事情在乐坛常不常见?
黎:这种情况常有,但像花儿这次涉嫌抄袭的数量如此之多,歌曲如此集中,还是较罕见的。抄袭现象在其他学术界也广泛存在比方说一些人写论文;到网上一搜,相关论文就出来了再对其进行文字组合司空见惯。而音乐有着它的特性流传甚广抄袭很容易被人识破。抄袭就像掩耳盗铃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记:您对目前中国流行音乐的创作现状作何评价?您觉得应该如何有效遏制乐坛的抄袭现象?
黎:我创作的主要是严肃音乐,所以对流行音乐的创作现状不是很清楚,但我认为,抄袭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目前一些音乐创作者、制作人、演奏团体等的法制观念较淡薄,为了在短时间内走红或获得商业利润,没有意识到这种“捷径”不能走,而且很危险。至于遏制办法,我觉得用揭露真相来杜绝是最好的办法,通过这些社会事件来提高所有人的法制观念,抄袭者必须对其抄袭行为负责,被抄袭的公司和个人也应站出来保护自己。
另外,我们得承认,目前中国的流行音乐不像传统音乐有成建制的专业院校作支撑,所以发展也不像传统音乐那样有规模,有步骤。令人欣喜的是,现在一些专业院校已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在学科设置上尽量将传统音乐和流行音乐结合起来,比如上海音乐学院就设了一个新学科,将MIDI音乐制作和电子音乐等合成在一个相关科目,我想这也不失为让流行音乐健康发展的捷径。
律师点评:确定侵权须具备三大条件
花儿乐队的上述曲目如果都构成侵权的话,由于涉及到他国公民或者法人的著作权问题,在被侵害方选择起诉的国家和受理法院的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会产生冲突。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朱卓奇律师专就我国法律分析了上述报道:
花儿乐队的专辑中曲目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权,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否有侵权的事实存在。即花儿乐队确实未经原编曲人的许可,不按法律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抄袭剽窃了他人的曲艺作品,而且这一侵权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
第二,花儿乐队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花儿乐队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第三,花儿乐队是否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行为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这种主观上的态度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损害著作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主要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当地的经济与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与侵权人的情况等因素斟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