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与其哪些理由

2025-02-27 03: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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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先履约一方有充分理由怀疑合同另一方不能履约而停止履约的行为,叫行使不安抗辩权(原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如先履约方是供货,而经调查,合同另一方根本没有充足资金付货款而暂停供货,就是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若合同另一方提供可以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证据(比如银行担保等),则先履约一方必须继续履约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