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院诉讼阶段,应称为被告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2、法院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一是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条文规定;二是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具体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如果经法院审理,法院放认为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说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凡是形式案件,一般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然后由检察院进行起诉,法院会依照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和公诉机关的公诉内容进行判断。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法院根据刑法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量刑多少。
顺眼不顺眼,事情的轻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