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怎么办军转

2024-11-26 2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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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999】8号)明文规定:“对职工退休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下发文件,重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办理退休时,出生时间认定也均以干部档案最先记载出生日期为准。因此当身份证和本人档案记载年龄不一致时,以最早记载为准是目前全国各级各地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机关在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遵循的统一政策,也是唯一的政策,在无新规定前,今后也必须遵照。

回答2:

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以身份证为准。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兵役登记,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档案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为准。

《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