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但不包括定向、委托培养的应届毕业生;(2)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3)留学回国人员;(4)某些紧缺急需的专业性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面向外省市招考优秀社会人员,但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的条件。(5)报考上海市法院系统的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是上海生源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上海市户籍的社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