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号以后,A类企业预付货款后30天以内进口货物的,无需向外管局报告;若预付款后超过30天以上进口货物的,应在30天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当地外管局报告预计进口日期及进口金额。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的预付货款都应向外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