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就是说,如果口供之间能够符合逻辑,存在关联性,彼此可以印证,是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的,并不是必须要书证。
3. 但是,单凭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
孤证不立,疑罪从无;没有足够的证据,司法机关不会轻易给嫌疑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