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关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扩展资料: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5、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