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解决吗?

求帮忙理顺各自的关系,混乱中……
2024-12-14 13: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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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的,只能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回答2:

是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对本机关对本人的行政处分提起复议或诉讼,就像具有监护权的家长对子女的实施的一些不合理但也不违法的行为,如不让看电视,限制玩电脑等,子女也无法诉讼,是一个道理。

回答3:

是的 国家工作人员通常都是公务员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客体都是普通市民!对象不一样的!

回答4:

是的,只能通过行政监察程序或申诉的途径解决.

回答5: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