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失文物”的认识缘自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提出的说法,即“流失文物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后到年新中国建立的一百余年间,因战争被劫掠的文物,以及因为盗掘、盗凿、不正当贸易等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方式流散国外的文物”。
笔者认为把流失文物的时间界限框定在1840-1949年的一百余年间似乎还有再讨论的必要。不可否认,那一百余年是中国文物疯狂外流的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不再有因战争哄抢而造成的文物流失,但因偷盗走私而流失的文物数量也绝不在少数,所以笔者认为在定义流失文物时最好也能够考虑到后者。
若用更为准确的法律术语对流失海外文物进行定性,流失海外文物应是指非法出口文物。国际社会对文物合法出口的公认做法是对出口文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发给出口许可证的某件文物出境,则是合法出口的文物;反之,则是非法出口的文物。不论是什么方式的非法出口,都可称为流失海外文物。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近代流失海外的文物,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有西方列强和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在战争中直接掠夺走的文物,西方国家一些团体或者个人在我国非法挖掘、盗窃、贩运出境的文物,以及一些人非法收买、走私出境的文物等。这些文物是中国近代流失海外文物最主要的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文物出口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从而结束了近代中国文物被掠夺、盗运出口、大量流失海外,使中华民族文化遗产遭受重大损失、令人痛心的历史。但是自1980年代以来,文物走私、外流日益严重,走私活动日益集团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