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商榷的问题】 虽然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但作为申请执行人如何启动保护自己利益的程序?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力争与案外人和解,减少诉讼制度上的障碍。 二是申请执行人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的配偶(或前妻)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能会有人疑问,此种做法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法则?笔者认为不违背。理由是:申请执行人起诉时可只列债务人的配偶(或前妻)为被告,法院通过庭审可以查明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申请执行人同时列被执行人和其配偶(或者前妻)为共同被告,如果庭审查明确系夫妻共同债务,可判决被执行人的其配偶(或者前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要表述清楚与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冲突。 三是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作出时,起诉了被执行人和其配偶(或者前妻)为共同被告,但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在有了证据证明确系夫妻共同债务后,可以通过申诉程序纠正。当然,重要的是,审判法官在审理阶段,应该给当事人充分的释明,通过审理阶段的追加被告程序,可以提前弥补执行中的不足。然而,事实上很多案件,在审理阶段,原告(申请执行人)诉谁,法院审理谁,导致夫妻共同债务被人为判决为个人债务。而且,还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值得商榷的问题涉及到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权利的救济法律程序,以上观点只是个人见解,期与大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