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婚姻法第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妇女及儿童进行保护的特别规定。但不是说任何情况下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一律都不受理。在例外的情况下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则不受此限”。如何认定“确有必要”呢?这个就要具体案情具体处理,要看这个“必要”的程度如何。如女方对男方有危害生命、健康的犯罪可能,或女方承认婚后与他人通奸而怀孕,并已查明属实,双方因此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以上此类情况即属“确有必要”。
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一) ,怀孕期间;( 二) ,分娩后1年之内;( 三) ,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主要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女方和他人同居等,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