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4月26日入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2012年7月26日办理转正手续

2024-12-20 06: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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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您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您有权要求和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公司不履行义务,您可以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无法解决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劳动者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希望能帮到您!

回答2:

1、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补偿一个月代通知金
2、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