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指什么

2024-12-19 08: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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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回答2: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回答3:

目前,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个人收入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2)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等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3)对保险公司按投资金额,以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4)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