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1、(1)家具失窃风险由第三方承担。因各方未选用贸易术语,故货物的风险转移以交货时为准,而第三方未将货物交付,故风险还未转移。 (2)第三方不能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因权利义务对待给付,其未履行交货义务,故无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3、根据CISG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即卖方负有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甲公司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故对乙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CISG地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故甲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不应超出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的范畴。所以荷兰乙公司的请求并不全都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