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这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我持第三种意见,即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不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第一种观点不再赘述。
而认为个人已经是国际法主体的根据主要在于: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或责任。比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罪行个人责任的直接追究、个人在某些国际司法机构有出诉权及有些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的直接规定。但是,依靠这些证明个人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首先,国际法确定的外交代表或国家元首的特权与豁免实质上是赋予国家的,上述个人是代表其国家享有这种权利。
其次,在国际罪行的惩处方面,国际法规定的是国家承担合作和惩处犯罪的义务和权利,个人在此仅仅是被国家惩处的对象而不是主体。
最后,个人在国际机构的出诉权,仅仅存在于个别区域内并针对特定事项,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而国际人权公约虽然有对个人权利的规定,但实质仍是国家承担保障和促进的义务,个人的权利是通过国家的国内法才能享有的。此时,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仍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
综上所述,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中,个人尚不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也即不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自然人不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如一个国家侵犯了自然人的利益的时候,是可以的,但是国家有刑事豁免权,所以在公法的时候是不行的。国际私法是在特殊上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