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对于这些案例见过很多次了。多数情况下我们进行如下处理:
(1)对于被审计单位把票据利息部分都进入“应收利息”科目的会计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把利息直接计入“应收票据——利息”科目下面。如果被审计单位之前的所有票据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则应该做一笔调整分录,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利息
然后针对到期票据未转出“应收票据”科目的处理是再做一笔调整分录,调整被审计单位的原账面值,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应收票据——A公司
上述调整具体的金额为A公司开具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和11月20日止被审计单位按照票面利率所计提的利息之和。
对被审计单位针对A公司的这张票据期末继续计提的应收利息全额予以冲减,不得确认为资产(原因下附)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利息
相应要调整被审计单位计提的年度所得税以及转入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2)未计提的利息部分必须补提,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金额为7月20日-12月31日之间的应收利息额:500万*0.003*(4+1/3)=6.50万元(如果已经计提了一部分,那么只要补提计提不足的部分即可)
相应要调整被审计单位计提的年度所得税以及转入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原因为: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带息的商业汇票到期未获付款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期后不再计提利息。具体规定请参见上文。
之所以企业会计制度做出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期后利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既然票据到期值(票面金额加到期利息)未获付款,已属重大违约,那么,也就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表明到期日后的所谓利息肯定能够获得,这就是说,该些利息不能“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不能将期后利息确认为资产,也就是不能计提利息收入。只有在实际获得这些利息的时候,才能按照规定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对于已转入“应收帐款”科目的票据到期值,如果有证据表明不能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其原因也在于该些价值量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1)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应收票据到期无须转入应收帐款,而是仍旧作为应收票据,并按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提坏帐准备
(2)公司应按照票面利率对带息票据计提利息7月20日至12月31日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