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亲戚与“那个人”签订的为“劳务合同”
问题1:
如果是他自身的原因或者外部因素造成疾病,或者人身伤害,或者身故的,只要您的亲戚“对该种后果没有过错”,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问题2:
(1)“注明我亲戚并没有向请的那个人补助任何金钱,发生意外与我亲戚无关。”这个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那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您的亲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请的那个人的工资收入即为每晚收的开门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关于劳务费的约定是有效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另建议您亲戚尽快与小区管理方签合同,约定有关费用和工作的事项,不然发生纠纷会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