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由此可见,公告的期间为六十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60日送达生效,规定出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我觉得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 和 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的 原则,也就是按照一般民事法律文书的期限,是按照60日执行。
工商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适用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适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只有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公告送达。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44号)“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