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它是民主和法制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税收法定原则一般有三个原则组成:一是税收要素法定原则,它要求税收诸要素必须且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二是税收要素明确,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专门规定,而且还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滥用留下空间。三是征税合法性原则,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参考资料:税收执法基础知识
1、税种法定。这就是说,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
2、税收要素法定。这指的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因此它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3、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体现在税法征税对象,征收主体,征税范围等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同时还体现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