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是古代植物在堆积成煤的初期,纤维素和有机质经厌氧菌的作用分解而成。在高温、高压的环境中,在成煤的同时,由于物理和化学作用,继续生成瓦斯。 瓦斯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但有时可以闻到类似苹果的香味,这是由于芳香族的碳氢气体同瓦斯同时涌出的缘故。瓦斯对空气的相对密度是0.554,在标准状态下瓦斯的密度为0.716kg,瓦斯的渗透能力是空气的1.6倍,难溶于水,不助燃也不能维持呼吸,达到一定浓度时,能使人因缺氧而窒息,并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瓦斯在煤体或围岩中是以游离状态和吸着状态存在的。瓦斯爆炸是一种也叫链锁反应。瓦斯爆炸就其本质来说,是一定浓度的甲烷和空气中的氧气在一定温度作用下产生的激烈氧化反应。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两方面着手。分 瓦斯主要成分是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 如遇明火,即可燃烧,发生“瓦 瓦斯斯”爆炸,直接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因此,矿井工作对“瓦斯”十分重视,除去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外,有的矿工会提着一个装有金丝雀的鸟笼下到矿井,把鸟笼挂在工作区内。原来,金丝雀对“瓦斯”或其他毒气特别敏感,只要有非常淡薄的“瓦斯”产生,对人体还远不能有致命作用时,金丝雀就已经失去知觉而昏倒。矿工们察觉到这种情景后,可立即撤出矿井,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瓦斯爆炸即为CH4燃烧,化学方程式为CH4+2O2 =点燃= CO2+2H2O 当空气中氧气浓度达到10%时,若瓦斯浓度在5-16%之间,就会发生爆炸,浓度在30%左右时,就能安静的燃烧。 编辑本段分类 瓦斯是一般民众对气体燃料的通称,可分为液化石油气与天然气、煤气三大类。 煤气 一般把煤气又称瓦斯(gas),从字面意思上讲,是与煤有关的气体,但是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煤气具有不同的解释: 在石油化工中,指干馏煤炭所得到的作为燃料的气体,其主要成分是氢、甲烷、乙烯、一氧化碳、石脑油,另外还有少量的氮和二氧化碳等不可燃烧的杂质。现在多称为“煤制气”。 俗语中一般所说的“煤气”,指的是煤炭不完全燃烧所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是一氧化碳,如煤气中毒,也有的时候指的是含硫量过高的煤燃烧后产生的含有二氧化硫等硫化物的混合气体,如口语中的“煤气味”,而实际上一氧化碳是没有气味的。 有时也指液化石油气,如煤气罐即是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 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Liquid Petroleum Gas )是由原油炼制或天然气处理过程中所析出的丙烷与丁烷混合而成,在常温常压下为气体,经加压或冷却即可液化,通常是加压装入钢瓶中供用户使用,故又称之为液化瓦斯或桶装瓦斯。[1] 液化石油气无色、无味、无毒、易燃、易爆,基于安全上的考量,供应家庭使用之液化石油气皆添加臭味剂,一有漏气即可察觉。 液化石油气经加压灌装入钢瓶内是液体,但流出容器就会变成气体,气化后之体积较液体体积扩增二百七十倍;热值每公斤约10720千卡。液化石油气气化后之重量约为空气的1.5倍,因此漏气时,易滞留在低处或角落。空气混入1.8至9.5% 的液化石油气,遇到火源便会产生燃烧或爆炸。 天然气 天然气(Natural Gas )俗称天然瓦斯,由瓦斯公司敷设管线供应用户使用,故又称之为导管瓦斯或自来瓦斯。 天然瓦斯是古生物遗骸长期沉积地下,经慢慢转化及变质裂解而产生之气态碳氢化合物,其主要成份为甲烷,并含有少量之乙烷、丙烷、丁烷等碳氢化合物及少量之不燃性气体。台湾地区瓦斯公司所供应之天然气热值约为每立方公尺8900千卡至9900千卡之间。 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一样,皆具无色、无味、无毒、易燃、易爆之特性,同样基于安全考量,瓦斯公司供应之天然气皆遵照政府之法令规定,添加臭味剂,以防止天然气意外洩漏而造成危险。天然气比重较空气轻,漏气时,易往上飘散。空气中之天然气含量达五至十五% 之间,遇到火源即会引起燃烧或爆炸。 液化石油气与天然气是极为乾净、方便之能源,完全燃烧时,均是产生无毒之二氧化碳,不完全燃烧时,则会产生有毒之一氧化碳。 编辑本段家庭瓦斯 瓦斯,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可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像食物烹调,要用瓦斯炉;洗澡用热水,要用瓦斯热水器;甚至连汽车都可用瓦斯当燃炓;另外像盖房子用的漂亮磁砖,都是用瓦斯烧出来的。[2]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环保口号,也因此,目前已经极力在推广汽车使用瓦斯,以代替会造成污染的汽油。由于瓦斯燃烧系气体与空气溷合,较为均匀,进入汽车汽缸之数量亦较为平均,故非常容易燃烧,而且又没有杂质,可说是一种最不会污染的燃料,值得大家努力来推广。除了上面所说的用途外,在较为先进的欧美国家和日本等,还把瓦斯拿来用在瓦斯烤箱、瓦斯饭锅、瓦斯冰箱、瓦斯冷暖气机....等,瓦斯的功能实在太多、太大了。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具体请同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联系
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重庆煤科院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