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到底按什么罪论处,请看下面的内容。
1、主观目的说。该观点认为,判断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杀人的目的还是伤害的目的。证明有杀人的目的便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明有伤害的目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认为,从宏观角度来看,此观点抓住了区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关键因素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在很容易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是杀人还是伤害的刑事案件中,此观点无疑具有指导意义。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在客观上都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因此区分这两种行为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还是杀人。但是在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主观故意不明确时,特别是在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亡结果不是持希望而是持放任态度,同时如果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对死亡的结果也可以持放任的态度①,那么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同时还势必会混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结果只能是对犯罪行为的性质作出错误的认识,导致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权,而轻罪重判则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这两种情形都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所反对的。
2、致命说。该学说认为,判断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不应当以故意的内容为准,否则,如果行为人不承认是故意杀人,那么就很难定案了。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从犯罪行为方面来考察,即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致命的工具,打击了致命的部位,给被害人致命一击,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就是故意杀人,反之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种观点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观点。我们认为该观点有客观归罪之嫌,什么是致命工具、致命部位?没有一个统一和绝对的标准。从一般人的认识角度来讲,刀枪等利器具有很大的杀伤力,可认为是致命工具,石头、砖块、木棍等钝器较之刀枪的威力则要小的多,可认为是非致命工具。但是使用刀枪不见的就是要去杀人,也可以去实施伤害行为,而石头、砖块、木棍等工具也可以成为杀人利器,在司法实践中,用石头、木棍等杀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因此,很难从使用的作案工具来判断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至于说打击致命部位造成他人死亡就是故意杀人,这也没有任何道理。理由有二,一是对于致命部位的认定,头部和心脏等部位固然是致命部位,一旦遭受打击很容易造成死亡,但是对人体非致命部位的打击同样也可以致人死亡,我们不能因为打击致命部位造成死亡就说是故意杀人,而打击非致命部位造成他人死亡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是对打击致命部位所持有的态度。行为人打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或者是行为人并不想打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但由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打击了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对这几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认为打击致命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就是故意杀人,也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定故意杀人罪 法律规定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会判死刑 其他 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会有不要同的刑期
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般考虑无期,有特殊情节25年也有可能,但不会使用死刑。
分情况:
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意为之:构成故意杀人罪,刑罚有:情节较轻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虽具有刑事责任能,但过失杀人,责构成过失杀人罪,刑罚: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若是正当防卫,则不构成犯罪;亦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但因为此人只有17岁,是未成年人,所以无论是什么情况下,都不适用死刑。
故意伤害致死
不够判死刑的,由于未成年
基本上是无期,以后可以减刑,估计15-20年就可以出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