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扣分应该算在上一年度,但好像要交滞纳金
一个记分周期满12分不接受处理的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新的扣分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