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底封存后案底将不会泄露出去,不会影响工作。
按照广东的有关实施细则,被加密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应在档案袋上特别加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严禁查阅”字样。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外,任何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查阅、复制、摘抄纸质或电子档案。对被封存前科的当事人,公安、人口、教育机关的户籍或学籍管理部门及其他人事信息管理部门应同时注销对应的个人电子信息库或其他电子档案中的犯罪记录。本部门无权注销的,上级职权部门按有关规定采取封存措施。
2、2010年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会被封存。广东首例封存是在2012年5月14日由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作出的(参阅《广东:少年犯罪前科首试封存档案》一文,可百度)。
2011年年初《刑法修正案八》做出规定,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不用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2011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公安厅和团省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非监禁刑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两份文件,对适用非监禁刑、前科告知义务免除等进行全面规范,要求设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档案封存保密制度。2011年10月,广东省高院指定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等10家基层法院作为广东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工作试点法院。2012年5月,首试封存。
3、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是有地域差异的,即各地是否封存没有强制规定,只是鼓励、允许试点。
根据六部门的联合发文,未成年人犯罪被判5年以下,将严格封存犯罪档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未成年犯的档案严格保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因此,未成年人犯罪5年以下案底封存,即案底将不会泄露出去。对于一般性的工作,不会受到影响(报考公务员等岗位除外)。
文件出台之后即应实施,如果过去的案底未披露的,一样应当封存。该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封存没有地域限制。
问一,差不多就是你认为的状况。未成年人轻微犯案底封存制度就是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案卷资料不予对外公开,过去我们是要将案底报与社区和工作单位的,现在对轻微犯未成年人予以保护。
问二,该制度规定在新刑诉法修正案中,实施时间是2013年1月1日,所以该制度现在尚未实行。且针对这些新制度的司法解释也还未作出,因此具体适用方法也上不明晰。但是本着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及过往对于未成年保护的方式来看,只要是未成年犯罪,符合新法规定的,都应当适用新法从轻条款。因此10年的记录应当封存。
您好
没有地域限制,是全国统一的,不会泄露,只有政府特殊部门和公安机关面临特殊情况才会翻看,但非特殊情况也不会泄露(特殊情况是指涉及大案要案)。
法律依据: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