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依据什么拍卖土地

2024-12-17 18: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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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据和范围
一、法律政策依据
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土地权利发生的出让和转让等移转行为,是土地产权设定和完善的基本方式,体现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本特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进行了明确规定,成为从事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8.地方性法规
(二)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5.《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6.《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15号)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
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
6.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需要遵循的标准和文件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是一项程序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操作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前,已经公布、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适用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土资发〔2008〕86号)
(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5)《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
(6)《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由于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也会增加新的标准,因此,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应当应用届时有效的标准和文件。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原则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三公一诚”原则。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中,对该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这一原则再次作了重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整个过程要公开、透明。在公开、公平、公正三个原则中,公开原则是首要的、第一位的,如果没有充分的公开,就谈不上公平,也实现不了公正。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来说,体现公开原则,就是要实行公开出让计划、公开宗地信息、公开出让程序、公开集体决策、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等“六公开”。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平等,即出让方与受让方、委托方与受托方、竞买(投)人与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等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保证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自始至终公平进行。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来说,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制定平等的竞买、竞投规则,公平对待所有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竞买人。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公正、正义的观念,行为公正,保证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自始至终公正进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坚持公正原则,就要求作为出让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正对待所有竞买人,不得袒护一方,损害他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行贿、恶意串通等行为,都属于影响公正原则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运用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该原则是指参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在整个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以诚实、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以自觉、守信的方式履行义务。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确定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不同的类型和不同的转让形式。政府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原划拨使用权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均有可能涉及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问题,因此,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十分复杂。各地在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政策,来确定土地出让是采取协议方式还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回答3:

土地拍卖的是使用权,不是产权。

回答4:

http://www.mlr.gov.cn/zwgk/flfg/tdglflfg/200601/t20060119_642175.htm

http://www.mlr.gov.cn/zwgk/flfg/dfflfg/200504/t20050406_636761.htm
你看看这两个法规,或许对你有帮助,但你的问题应该改为国土资源局依据什么拍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