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吧答案告诉我。要运用法条,这道题目是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回答的。答案请详细一点,谢谢

2025-01-02 01:45:2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从法学理论上讲,丙根本无法完成销售行为。因为买房的人和房产登记部门都是要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他们到现场之后就很容易发现房屋产权的登记人和房屋实际使用人,购买人并不是同一个人。这种房产购买后势必会造成纠纷,甚至导致交易之不能完成。因为甲有权拒绝腾房。因为该房产虽然登记在丙一个人名下,但该房产依然可能是存在未登记之共有人的。比如其成年家庭成员,比如其配偶等等。甚至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可以由多种理解。比如能否理解为丙个人所有,购房款属于赠与。比如能否理解为房产为甲乙丙等人共有。比如能否理解为甲借用了丙的购房资格。比如能否理解为丙、 甲共有。因为该房产是丙的福利房,而且并未明确表示赠与给甲购房资格。比如能否理解为甲乙共有,以为丙赠与购房资格给甲可能是出于婚姻的关系存在,而且也不会明确表示赠与购房资格给甲个人。这个购房资格假定认定为赠与给房屋购买人,可以理解为 赠与给夫妻双方的。
从司法实践来说,丙有可能采取瞒天过海的手法出售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的房产。因为丙没有义务告知甲卖房的事宜就可以完成过户手续。而现在的许多买房人有理由相信这个房产就是她的,即使买房人丁进去看过,也是丙的女儿、女婿在里面居住,丁仍然有理由相信这个房产是丙的个人财产。或者相信政府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过户登记。因为丁有可能成为该房产的善意购买之第三人。因为物权法规定,房产所有权公示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而现在的房产管理部门由于官僚作风作祟,基本不会到现场勘验的。

假定丙采取漫天过海的手法将房屋成功出售并过户。甲有三种选择。
一是认可交易行为。要求丙赔偿其损失。因为丁是善意取得人。
二是拒绝认可交易行为,拒绝腾房,而且将丙丁作为案件当事人,要求确认其买卖行为无效。诉到法院。因为丁并没有实际取得该房产,还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
三是拒绝认可交易行为,拒绝腾房,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作为当事人,要求确认过户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其房屋登记行为。而并丙丁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目前这一方式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所否认。法院会告知当事人走第二条道路。

从教育考试的实践看:你在网络上询问是很难找到正确答案的。因为考试是以所谓的老师永远正确为原则的。而实际的法律 问题往往是有多个答案的。无论命题是多么细微。

就像我们小时候老师经常考试我们的问题:树上有10个鸟,被枪打死了一只,还有几个鸟一样。
中国学生只会有一个答案。那就是没有鸟了。
实际是多个答案。鸟可以在笼子里,可以是聋子,枪可以是有声的,也可以是无声的,总之答案多多。

而现在的法学院里面又有多少人懂得什么是法律呢,又有几个人敢于讨论什么是法律的,他们关注更多的是他们每个月有多少收入,他们甚至至今认为法律是道具,他们甚至公然把早在五四时期就批臭了皇帝文化塞进法律,谄媚宫廷,愚弄百姓,而拒绝承认法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拒绝承认法律有神明意义,从不宣讲法律有保障人们生存的意义,坚决回避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原则,他们往往是因为有了桂冠才成为教授的,而不是懂得法律才成为老师的。笑谈,笑谈。不要相信啊。

我给你说这些,是不希望你把我的答案作为标准答案,以免影响你得分。假如你是为了推动社会文明,为了研究法律课题,我的回答也许会给你以启迪。

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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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李明月祝福你快乐,健康。

回答2:

你好:
1,甲无权阻止出售房产,不动产权属变动在我国为登记生效,丙为产权登记人,即享有对房屋的排他性物权权利(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甲丙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因支付购房款为债权人)
2,丁对房屋为合法的继受取得,不受甲丙间的纠纷影响

回答3:

甲可以,必须出具当初购房时的款项证明。只要能证明房款是自己出的,而不是丙出的,便可以。
如果丙已经买给丁,并且已办完手续,就无法追回,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丙丁之间早已串通,丁是恶意取得,否则只能向丙追要。但是甲必须能证明房款由自己所出,与丙没有关系。

回答4:

题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