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夫妻之间应该真诚相对,彼此忠诚,互敬互爱,相互包容。这些即使法律不加规定,也是必须应该做到的
看看电视上结婚时教父在圣经上念的那段话。
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五)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七)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履行家务等
简单说:孝敬父母,夫妻互敬,关心孩子,全心全意,维家创业。
忠诚是相互的,义务也是相对的,但是不要太记较多少为好。